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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翠苹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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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577号
  •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翠苹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翠苹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7794665591,住所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滨河路欣园B区。法定代表人:武志慧,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翠苹,女,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翠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19)内0622民初58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17502.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81元及执行费3634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3月18日给被执行人送达(2021)内0622执5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21年3月份至2021年8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自然资源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反馈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巴 图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柳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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