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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俊乾、魏淼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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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108号
  • 案件名称

    魏俊乾、魏淼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魏俊乾;魏淼
  • 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俊乾,男,汉族,1963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淼,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公正,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俊乾与被上诉人魏淼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俊乾,被上诉人魏淼的委托代理人李公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魏俊乾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事由如下:(2021)豫10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如下:一、上诉人魏俊乾与王群书婚姻存续期间生育被上诉人魏淼,1994年7月6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1994)魏北民初字32号民事调解书:1、王群书提出离婚,上诉人魏俊乾同意:2、婚生子魏淼随男方生活,男方不要求女方承担抚养费;3、无其它财产争议。二、1998年6月10日,上诉人魏俊乾为其所有的塔湾村××组房屋产权办理登记手续(附件在卷)。2004年5月份,上诉人在原房屋基础上和空白宅基地曾盖房屋三层,约500㎡(建房时被上诉人魏鑫年仅15岁)。2014年8月份,被上诉人魏淼与她人结婚,婚事及生活均由上诉人主持;2017年5月份,被上诉人魏淼再次与她人结婚,婚生双胞胎一男一女,均由上诉人魏俊乾主持操办。三、自2019年起,被上诉人魏淼之母亲来家照看孩子开始,被上诉人和其母亲王群书,经常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并多次报警。2019年7月8日,因双方争执造成家庭及邻里和村民,为此议论纷纷,造成极坏影响。上诉人在无奈的生活条件下,违心向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电话要求帮忙调处:为免生气,协议如下(详见附件)。四、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份,被上诉人和母亲王群书及妻子尚盼盼致协议不顾,加倍对上诉人魏俊乾及其妻高新春无理:1、被上诉人及母亲王群书对上诉人魏俊乾之妻高新春户口迁入本村组之日起,并享受村民待遇;王群书及被上诉人心怀不满,导致两家矛盾激化;2、被上诉人其妻尚盼盼,其母王群书俩人到许昌市魏都区关派出所报案(上诉人魏俊乾扒尚盼盼衣服;经派出所干警调查核实无此事,为照顾家庭及父子关系,派出所无作笔录)。3、被上诉人魏淼伙同他人将家里的监控砸损,房间的门和养的花及花盆砸毁(监控被砸坏3次,修了2次,现监控报废)。五、上述情况,被上诉人之行为恶劣,无父无义,上诉人魏俊乾自被上诉人出生之日起至18岁满,辛苦半生;被上诉人18岁起至今,两次结婚、一次离婚、生双胞胎大办宴席。现上诉人多病缠身,心脏搭有支架,无法正常生活。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证属实,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188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魏淼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俊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搬出归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第103223号”塔湾村××组房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魏俊乾与王群书于1986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魏淼(1989年2月18日出生)。魏俊乾与王群书于1994年7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1994)魏北民初字32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离婚协议,魏淼随魏俊乾生活。1998年6月10日,原告魏俊乾为其塔湾村××组(魏庄)宅基地的房屋(三间)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字第103223号。约2004年5月份,原告在原房屋基础上增建房屋为三层。2014年6月13日,魏俊乾与高新春登记结婚。后被告魏淼结婚,居住该房屋第三层。因家务纠纷,家庭成员间发生吵架生气。2019年7月8日,经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进行调解,就家庭纠纷和财产分配问题,魏俊乾、高新春和魏淼达成协议,签订了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协议书,魏俊乾、高新春和魏淼签字,协议内容为:1、双方共同照顾孩子;2、房产共三层,其中三楼给大儿子魏淼,二楼给二儿子魏梓展(魏俊乾和高新春之子),一楼由魏俊乾和高新春居住,一楼房产归魏淼和魏梓展一人一半。此后,又因家务纠纷,发生吵架生气,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魏俊乾、高新春和魏淼的户口登记在同一家庭户籍。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其家庭没有分家,除魏淼现所居住房屋外,魏淼无其他宅基地或住房;原告也没有对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当事人就家庭纠纷,应当以亲情为基础,秉持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进行相关沟通、协调和处理,不应当以非理性行为造成家庭纠纷或互相伤害。现魏俊乾、高新春和魏淼的户口登记在同一家庭户籍,原告在庭审中认可其家庭没有分家,除魏淼现所居住房屋外,魏淼无其他宅基地或住房;经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并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楼给大儿子魏淼,原告没有对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主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归原告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第103223号”塔湾村××组房屋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魏俊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俊乾负担。二审中,上诉人魏俊乾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租房合同;证明:被上诉人对我们进行威胁,被逼无奈,我们在外租房居住。被上诉人魏淼根据上诉人魏俊乾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1、租房合同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作为本案判案依据。根据证据产生时间是2020年10月28日,该证据非二审新证据。2、微信聊天记录,证据不完整,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产生时间不详,无法判断是否为新证据,证据内容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诉人魏俊乾提供的证据,经审核后认为,上诉人魏俊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目的,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魏俊乾与被上诉人魏淼的户口登记在同一家庭户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家务纠纷已经河南电视台公共频道人民调解并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三楼给大儿子即被上诉人魏淼,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现上诉人魏俊乾并未对该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主张异议,故上诉人魏俊乾要求被上诉人魏淼搬出上诉人魏俊乾所有的涉案房屋的诉求,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魏俊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俊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连红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付艳娜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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