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霞、贾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16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1601号案件名称
李新霞、贾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新霞;贾伟;胡永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1601号原告:李新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贾伟,男。被告:胡永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1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陈登奎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婵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柳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恢393号之一 下一篇 李胜东;辛传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211民初13112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