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柳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恢3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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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恢3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柳根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王柳根;刘小红;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陈志华;欧阳红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恢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柳根,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王冬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志华,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欧阳红兵,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欧阳红兵、陈志华、江西绿环牧业有限公司、刘小红、王柳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江西阳光安全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赣0982执恢3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苏 峻审判员 周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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