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漯河正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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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787号案件名称
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漯河正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漯河正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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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787号原告: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路98号帝湖花园-S号楼1层L-13号。法定代表人:郜保旦。被告:漯河正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正恒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博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相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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