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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恢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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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恢24号
  •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作市。法定代表人道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某,男,藏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与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的(2019)甘3001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608321.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委托代理人吴海涛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甘南羚城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赵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行可持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才让当智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芝 瑞 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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