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建良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4民申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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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4民申34号案件名称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建良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建良;朱兴磊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4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吴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建良,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兴磊,男,汉族,1990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再审申请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集团)因与被申请人王建良、朱兴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030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煤集团申请再审称,1、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法。本案案件事实并不清楚,权利义务也不明确,且属于系列案,涉案人数众多,不适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且在适用时也未在庭审中明确告知申请人适用了小额诉讼程序,案号也与省高院要求的案号格式不一致。2、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原审依据该条例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此外,申请人与朱兴磊及王建良没有任何关系,也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具体劳务情况,也不欠朱兴磊劳务费。而且申请人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违法分包人,被申请人也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洛阳作为试点地区,不断完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案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且在庭审笔录上明确记载了已告知当事人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本院采用“民初”案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无不当。平煤集团与河南百善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签订《洛阳市大同养老山庄医院及一区合院合同书》,承包了大同养老山庄医院及康复公寓一区项目,其为该项目总承包方,本案拖欠劳务费的行为延续至2021年原审起诉时仍未结束,故原审判决平煤集团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平煤集团的申请事由不符合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审委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文啟审 判 员 冀翠红审 判 员 郭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一冰书 记 员 张文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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