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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江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31民初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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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31民初2587号
  • 案件名称

    莫江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荔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荔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莫江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31民初2587号原告:莫江**,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仿,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宝忠,董事长。被告: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青山镇永华村龙斗桥190号五楼501房。法定代表人:毛强,总经理。原告莫江**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利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莫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莫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江**撤诉。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莫江**负担。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楫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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