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甲、金某乙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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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3022执617号案件名称
金某甲、金某乙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卓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牟某甲;葛桂英;牟某乙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2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金某甲,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临潭县。申请执行人:金某乙,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临潭县。被执行人:牟某甲,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葛桂英,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执行人:牟某乙,女,1988年6月9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某甲、金某乙与被执行人牟某甲、葛桂英、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5日向牟某甲、葛桂英、牟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牟某甲、葛桂英、牟某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对此案件进行了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达成了和解履行协议:一、牟某甲、葛桂英、牟某乙从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30日前向金某甲、金某乙支付3000元,直至所有案款履行完毕为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同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金某甲、金某乙与被执行人牟某甲、葛桂英、牟某乙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此该案可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3022执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荣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奚鸿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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