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党、刘沛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8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870号案件名称
刘振党、刘沛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振党;刘沛;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第一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870号原告:刘振党,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刘沛,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党(原告刘沛之父),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第一分公司,营业执照天津市南开区广开二马路-117号底商。负责人:王爱军。原告刘振党、刘沛诉被告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第一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刘振党、刘沛因起诉有误,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党、刘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振党、刘沛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唯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凤城市九龙实业商贸中心、科尔沁左翼后旗朝鲁吐镇翁古其嘎查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624号 下一篇 金某甲、金某乙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22执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