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阳平关集镇供水站、汉中车务段劳务服务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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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217号案件名称
宁强县阳平关集镇供水站、汉中车务段劳务服务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宁强县阳平关集镇供水站;汉中车务段劳务服务公司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26民初1217号原告:宁强县阳平关集镇供水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S6TGWMRX6。负责人:袁志君。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阳平关镇。被告:汉中车务段劳务服务公司。负责人:张敏,系该公司党委书记。原告宁强县阳平关集镇供水站与被告汉中车务段劳务服务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强县阳平关集镇供水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强县阳关集镇供水站负担。审 判 员 楚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沈康燕书 记 员 秦 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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