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乾丞实业有限公司与周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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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1802号案件名称
上海乾丞实业有限公司与周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乾丞实业有限公司;周付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1802号原告:上海乾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晓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绍山,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被告:周付阳,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乾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付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乾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陆 琴法官助理 罗圣婕书 记 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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