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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世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03刑初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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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3刑初826号
  • 案件名称

    欧阳世华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欧阳世华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3刑初8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世华,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阳山县。因本案于2021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于2021年9月1日以穗荔检刑诉〔202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世华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3日3时16分,被告人欧阳世华饮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新光快速路、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进赤岗路南3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欧阳世华的血液样本经鉴定,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世华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庭审前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世华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庭审中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世华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欧阳世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变更后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世华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欧阳世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世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世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世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文仪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培微书 记 员 何嘉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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