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薛海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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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69号案件名称
高波、薛海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波;薛海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769号申请执行人:薛海绍,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709251453。被执行人:高波,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509050037。申请执行人薛海绍与被执行人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802民特20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海绍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万元,利息4.5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3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高波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高波下落,未发现高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高波限制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高波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刘 统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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