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俊、李长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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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315号案件名称
王淑俊、李长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淑俊;李长生;杨林元;王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315号原告:王淑俊,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李长生,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杨林元,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王小波,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八一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540182231。负责人:梁晓旭,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淑俊、李长生诉被告杨林元、王小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淑俊、李长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俊、李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俊、李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王淑俊、李长生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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