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丽娟、曲杰峰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恢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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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恢348号案件名称
傅丽娟、曲杰峰等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傅丽娟;曲杰峰;丛庆满案件缘由
无因管理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傅丽娟,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长海县。被执行人:曲杰峰,男,1977年9月18日生,其他,住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丛庆满,男,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傅丽娟与曲杰峰、丛庆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曲杰峰、丛庆满未履行(2015)西民初字第0469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曲杰峰、丛庆满银行存款2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琦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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