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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黄茂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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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548号
  • 案件名称

    郑俊、黄茂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郑俊;黄茂华;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548号申请执行人:郑俊,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智勇,宜宾市叙州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041102004。被执行人:黄茂华,女,汉族,1960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208916800F,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港大道一段31号。法定代表人:黄茂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俊与被执行人黄茂华、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21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黄茂华、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恢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潘学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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