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81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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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81民初1654号案件名称
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81民初1654号原告: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黄田坝乡联工四组。法定代表人:斯孝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培,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2-15-1号。法定代表人:匡建明。原告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29元,由原告四川金雄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 静书 记 员 叶俊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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