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丰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23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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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2349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丰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丰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玉祥牧业有限公司;刘晓凯;刘连国;梁振艳;王磊;梁晨;刘晓欢;倪云;董玉祥;冯桂婷;孟庆春;冯桂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2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丁字沽三号路西南仓道南佳荣里19号楼2门。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丰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丰台镇南埋珠村南圈地。法定代表人:刘晓凯,总经理。被被执行人: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法定代表人:倪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玉祥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卫星河南堤大于村桥西350米处。法定代表人:孟庆春。被执行人:刘晓凯,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刘连国,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梁振艳,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王磊,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梁晨,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晓欢,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倪云,女,198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董玉祥,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冯桂婷,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孟庆春,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冯桂英,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百利种苗培育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玉祥牧业有限公司、刘晓凯、刘连国、梁振艳、王磊、梁晨、刘晓欢、倪云、董玉祥、冯桂婷、孟庆春、冯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9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9,779.74元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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