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霍奶儿、王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9民初5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9民初563号
  • 案件名称

    霍奶儿、王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霍奶儿;王旭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9民初563号原告:王旭,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被告:霍奶儿,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原告王旭与被告霍奶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王旭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按减半交纳),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员   李淑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娟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