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奶儿、王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9民初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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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9民初563号案件名称
霍奶儿、王旭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霍奶儿;王旭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9民初563号原告:王旭,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被告:霍奶儿,男,196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堡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3XXXXXXXXXXXXX。原告王旭与被告霍奶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王旭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按减半交纳),由原告王旭负担。审 判 员 李淑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娟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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