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顾光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3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334号
  •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顾光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顾光富;周贤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33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光富,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茅坪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243019730422xxxx。被执行人:周贤连,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茅坪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243019741207xxxx。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光富、周贤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一、由顾光富、周贤连偿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6731.79元并以186731.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和滞纳费。二、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601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2399.5元,申请执行费28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贤连在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茅坪村三组河畔家园久居福工程xxx室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贤连在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茅坪村三组河畔家园久居福工程xxx室房屋(房产证:陕(2019)白河县不动产权第00073xx号,面积:128平方米)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刘华审判员张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涂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