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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成、唐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3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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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047号
  • 案件名称

    王秀成、唐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秀成;唐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唐欢,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秀成与被执行人唐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秀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欢主动向王秀成支付了9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全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金永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 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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