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成、唐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1执30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3047号案件名称
王秀成、唐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秀成;唐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1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成,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唐欢,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王秀成与被执行人唐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秀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24民终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欢主动向王秀成支付了9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2401执3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全执行员 张 楠执行员 金永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金 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郝以昀与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0060号 下一篇 华洪富与王丽燕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