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以昀与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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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初80060号案件名称
郝以昀与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郝以昀;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80060号原告:郝以昀,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路11号院3号楼19层4单元2207。法定代表人:张立亚,执行董事。原告郝以昀与被告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30日原告郝以昀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以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禹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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