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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以昀与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初80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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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初80060号
  • 案件名称

    郝以昀与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郝以昀;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80060号原告:郝以昀,女,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井路11号院3号楼19层4单元2207。法定代表人:张立亚,执行董事。原告郝以昀与被告北京大力菠菜国际健身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30日原告郝以昀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拒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以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禹 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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