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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冲、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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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171号
  • 案件名称

    彭冲、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彭冲;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彭**,女,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定代表人黄春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与七台河市东北亚商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提供担保物,该担保物暂无法处置,现申请人申请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审判员  纪凤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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