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雄,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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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433号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雄,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雄;唐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433号 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永,女,公司员工。 被告:王雄,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唐霞,女,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吴 茜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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