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雄,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4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43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雄,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雄;唐霞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4433号 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富安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008221XH。法定代表人:廖正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郗永,女,公司员工。    被告:王雄,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唐霞,女,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雄、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速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吴  茜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