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意民、李桢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7民初90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7民初9047号
  • 案件名称

    刘意民、李桢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意民;李桢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7民初9047号原告:刘意民,男,199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叶东杭、岳洋洋,均是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桢斐,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刘意民向本院提出本案的适格原告应是吉林影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刘意民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意民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莫柱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萧童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