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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黄蜀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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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385号
  • 案件名称

    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黄蜀兵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黄蜀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385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湖南省湘阴县红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4MA4MNWUU3L。经营者戴尚。被执行人:黄蜀兵,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蜀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的(2021)湘0624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蜀兵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蜀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7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9日向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湘阴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及公积金缴纳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蜀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本案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29900,案件受理费573元,执行费348元,没有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飞达汽车销售服务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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