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慧、余长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25执2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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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025执2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吕慧、余长保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慧;余长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25执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慧,女,1974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住洪洞县城内牛站街住宅区****。被执行人:余长保,男,1974年0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城郊乡王村本院在执行吕慧与余长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长保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长保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00027789452524889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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