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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娟花、郭锐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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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43号
  • 案件名称

    程娟花、郭锐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程娟花;郭锐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43号原告:程娟花,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华岐乡范家山村182号。被告:郭锐堂,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潘集寨村82号。原告程娟花与被告郭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程娟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交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娟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娟花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赵生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欢书 记 员 吴欣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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