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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振勤、邱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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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464号
  • 案件名称

    邱振勤、邱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邱振勤;邱勤;刘知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464号申请执行人:邱振勤,女,1960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被执行人:邱勤,女,1969年0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知理,男,1969年01月0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21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9月0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邱振勤与被执行人邱勤、刘知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21)皖1621执恢1391号案件是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执行,现将两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一、本案与(2021)皖1621执恢1391号案件合并执行。二、终结(2021)皖1621执恢1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珂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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