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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亚、李惠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4民初8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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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民初8588号
  • 案件名称

    余明亚、李惠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余明亚;李惠民;李惠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4民初8588号原告:余明亚,女,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惠民,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李惠芳,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原告余明亚与被告李惠民、李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余明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明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龙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兆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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