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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瑶、王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021民初2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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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2540号
  • 案件名称

    凌瑶、王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凌瑶;王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021民初2540号原告:凌瑶,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怡,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凌瑶诉被告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志、被告王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凌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原告于2018年3月在歙县凌瑶艺术文化传播中心工作而相识,2020年3月,被告因还信用卡和买车保险没钱,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20年4月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5000元给被告,至今被告未归还此借款。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凌瑶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王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方 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021民初2540号原告:凌瑶,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有志,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怡,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原告凌瑶诉被告王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有志、被告王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凌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因原告于2018年3月在歙县凌瑶艺术文化传播中心工作而相识,2020年3月,被告因还信用卡和买车保险没钱,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20年4月1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5000元给被告,至今被告未归还此借款。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凌瑶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王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方 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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