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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陈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特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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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特67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陈林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陈林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特673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蒋堃,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盼,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陈林,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陈林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23日经特邀调解员黄庆梅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陈林欠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借款本息54049.09元,保费1439.4元,合计55488.49元,申请人陈林自愿在2021年10月20日前还5488.49元,自2021年11月20日始至2022年3月20日止,每月还10000元;二、如果申请人陈林有任何一期违约,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申请人陈林于2021年9月23日经特邀调解员黄庆梅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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