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桥工程机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刘臣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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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753号案件名称
大连长桥工程机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刘臣庆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长桥工程机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刘臣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75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长桥工程机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超,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涛,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铭泽,系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刘臣庆,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长桥工程机械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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