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飞、韩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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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3174号案件名称
芦飞、韩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芦飞;韩迎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3174号原告:韩迎春,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系原告丈夫),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涛,(系原告弟弟),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芦飞,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灞桥区亚西光电仪器厂福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杏媛,(系被告妻子),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韩迎春与被告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韩迎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迎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韩迎春负担。 审 判 员 柴亚桃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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