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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飞、韩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5民初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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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民初3174号
  • 案件名称

    芦飞、韩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芦飞;韩迎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5民初3174号原告:韩迎春,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涛,(系原告丈夫),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涛,(系原告弟弟),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被告:芦飞,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灞桥区亚西光电仪器厂福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杏媛,(系被告妻子),女,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高陵区。原告韩迎春与被告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韩迎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迎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韩迎春负担。       审  判  员  柴亚桃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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