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恢20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恢204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丹、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丹;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恢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常胜西路10号。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广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吴香花。本院在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丹与被执行人衡阳宇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丹于2021年9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6民初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并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王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70号 下一篇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姜果锋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5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