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王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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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77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王德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王德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北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生,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德军,男,生于1985年7月15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安乐河镇。被执行人:阙文婷,女,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巩家河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德军、阙文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陕0726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德军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借款本息103387.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阙文婷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王德军银行存款1060元后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亦无法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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