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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淑兰、徐文阁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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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518号
  • 案件名称

    粟淑兰、徐文阁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粟淑兰;徐文阁;连山区站前街道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
  • 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518号原告粟淑兰,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女,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徐文阁,男,1957年11月10日生,满族,医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系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山区站前街道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土地开发中医院后侧5#-7。法定代表人于小美,系该卫生服务站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淑兰与被告徐文阁、连山区站前街道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淑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淑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粟淑兰承担。审判员  马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妮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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