粟淑兰、徐文阁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2民初3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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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民初3518号案件名称
粟淑兰、徐文阁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粟淑兰;徐文阁;连山区站前街道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案件缘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2民初3518号原告粟淑兰,女,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女,1981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开原市。被告徐文阁,男,1957年11月10日生,满族,医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系辽宁新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山区站前街道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土地开发中医院后侧5#-7。法定代表人于小美,系该卫生服务站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淑兰与被告徐文阁、连山区站前街道健康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淑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淑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粟淑兰承担。审判员 马文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妮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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