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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成、李继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03民初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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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民初1464号
  • 案件名称

    王银成、李继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银成;李继廷;王银仁;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山咀村民委员会;李秀杰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03民初1464号原告:王银成,男,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李继廷,男,195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王银仁,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山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山咀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魏亚生,村主任。第三人:李秀杰,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成、李继廷、王银仁诉被告龙城区七道泉子镇山咀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秀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成、李继廷、王银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银成已预交),由原告王银成、李继廷、王银仁负担。审判员  杨立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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