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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与陈枫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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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632号
  • 案件名称

    陈梅与陈枫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梅;陈枫
  • 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632号申请人:陈梅,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友琴,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枫,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陈泽原(系被申请人陈枫之父),男,193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申请人陈梅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梅称,妹妹陈枫患有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现为了处理陈枫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陈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泽原、陈梅担任陈枫的监护人。陈泽原称,陈梅所述属实,同意陈梅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枫,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兰州路XXX号。陈枫未婚未育。陈枫的父亲陈泽原与母亲吴宜生共生育陈樾、陈梅、陈枫三名子女,吴宜生于2016年6月22日报死亡。陈枫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目前在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XXX残疾二级。现申请人陈梅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另查,陈泽原年事已高,患有XXX疾病,曾因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本院认为,陈枫患有精神分裂症,系XXX残疾人,此节事实有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的诊断意见书及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陈梅申请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请求,应予支持。陈泽原和陈梅系陈枫的父亲和姐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陈枫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泽原、陈梅为陈枫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青书记员 林摇雪朱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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