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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421执恢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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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21执恢274号
  •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善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谨亮;赵正刚;周春燕
  • 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结案通知书(2020)浙0421执1404号(2021)浙0421执恢27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谨亮与被执行人赵正刚、周春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正刚、周春燕向申请执行人朱谨亮支付借款130000元、违约金10000元。经强制执行及恢复执行,截止2021年9月6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30000元,违约金1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20)浙0421执1404号、(2021)浙0421执恢274号案件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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