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黄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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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55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黄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黄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路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2004954747Y。负责人:何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强,男,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丽,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30479.94元及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96元及执行费357元。本院已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桂0821执5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丽名下位于平南县平平南街道朝阳大道幸福花园01幢2层3单元030206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平南县不动产权第0004759号、0004760号,共有人:陈朝留]一套,并于另案[(2021)桂0821执553号案]处置上述房产。现该房产已处置完毕,所得价款为346625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另案,经分配,本案分得的价款总数为34888元(包括本息共计34235元、受理费296元及执行费357元)。上述案款足以清偿完毕本案所有债务,在扣除本案执行费4175元后,剩余34531元退给本案债权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清偿完毕本案所有债务,因此,可以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黄建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朱柳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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