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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林、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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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796号
  • 案件名称

    陈永林、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永林;石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796号原告:陈永林,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石华,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原告陈永林诉被告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永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万元整,并承担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今实际给付按同期贷款支付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通过朋友认识,于2018年7月29日在江苏宿迁市宿豫区南通人宾馆,与被告石华认识,当时因石华在宿迁有一处拆迁工地,让我朋友张增杨干,因石华没有前期工程预付款,而向我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后,因多次让石华返还借款,石华直到现在也没返还借款,最后一直拖延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石华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中,原告陈永林住所地在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关公乡梁山村108号,被告石华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丰利镇华严村十组303号。原告与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且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石华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如东县丰利镇华严村十组303号,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郑文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倩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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