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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君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6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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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6270号
  •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君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君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6270号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凯兴大楼第四层4A-3部位。法定代表人:MOGENSAHRENSJENSE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珺,江苏仁海律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纯玉,江苏仁海律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君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梅。本院审理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君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自动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此页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王源超书记员  梁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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