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管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辖终2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辖终284号
  • 案件名称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临;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辖终2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基地丰贤中路**北科现代制造园孵化楼****。法定代表人:李临,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法定代表人:包德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临,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美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兴公司)、李临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769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科美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本案涉案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而非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二、即使假定本案属于著作权纠纷,一审法院也无管辖权。爱兴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李临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爱兴公司主张科美公司与李临的涉案行为侵害了爱兴公司享有的图形作品和图形界面作品的著作权,故本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而非专利权纠纷,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中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因此,根据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被告科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仪 军审 判 员  杨 洁审 判 员  姜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田 芬书 记 员  邹 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