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林、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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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241号案件名称
陈小林、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小林;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241号原告:陈小林,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逸盛路169-104室。法定代表人:林韵强。被告:湖南瑞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广场A7栋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燕飞。原告陈小林与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小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林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瑞天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小林负担。审 判 员 陈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竹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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