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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桥、顾俊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7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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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7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孙桥、顾俊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孙桥;顾俊峰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1执7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桥,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琳,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顾俊峰,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申请执行人孙桥与被执行人顾俊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1民初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顾俊峰返还申请执行人孙桥押金265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184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51.5元、执行费394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顾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顾俊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顾俊峰逾期未履行,但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及公积金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3855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因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均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故该款交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分配;其余账户部分有少量余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顾俊峰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清川路新1号-1-4室不动产,及其原配偶王敏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清川路新1号317室、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宁东路1号A-12-6、A-12-8的不动产已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并已进行分配,本案受偿案件受理费2651.5元、执行费3942元,申请执行人受偿38108元;被执行人顾俊峰名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马贺弄57号西街服装城东5-261-29等不动产,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尚在处理之中,在处理完毕之后,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分配。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4701.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顾俊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顾俊峰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顾俊峰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孙桥。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顾俊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7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圣烔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傅妙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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