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建蓉与陈勇,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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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796号案件名称
敬建蓉与陈勇,李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敬建蓉;陈勇;李勇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796号 原告:敬建蓉,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勇军,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陈勇,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敬建蓉与被告李勇军、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建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3元,减半收取计2081.5元,由原告敬建蓉负担。 审 判 员 唐 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蒲 馨书 记 员 陈 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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