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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俊孟、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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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115号
  • 案件名称

    梅俊孟、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梅俊孟;高富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115号原告:梅俊孟,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高富生,男,199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梅俊孟与被告高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立案。原告梅俊孟于2021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俊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俊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梅俊孟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振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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