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明远、范叶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4民初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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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4民初1066号案件名称
甄明远、范叶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饶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甄明远;范叶叶;王振通;胡军书;王佳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4民初1066号原告:甄明远,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饶阳县。被告:范叶叶,女,汉族,1993年2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告:王振通,男,汉族,1963年3月2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胡军书,女,汉族,1964年7月1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王佳月,男,汉族,1993年5月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安平县。原告甄明远诉被告范叶叶、王振通、胡军书、王佳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甄明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叶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明远撤回对被告范叶叶的起诉。审判员 顾 文 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59690387350宋亚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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